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一种给付行为,当男女双方解除婚约时,彩礼应予以返还。7月7日,睢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女返还原告徐男68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农历正月份经媒人介绍订立婚约,并经媒人之手送给被告婚约财产现金8800元及部分衣物,后在看好时,原告又送给被告现金1000元,原、被告婚约解除后,被告拒不返还原告所送的婚约财产。
该院认为,婚约财产的给付是当事人依据本地风俗习惯,基于结婚的目的而为的一种民事给付行为。该行为与通常的赠与并不同,其是为了促成婚约的履行、实现结婚之目的而成立的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当结婚目的不能实现即解除婚约时,一方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与其结婚之“义务”,而接受财物一方也因此丧失了占有婚约财产的合法依据。故本案被告取得婚约财产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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