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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再审为19年前绑架案翻案         
福建高院再审为19年前绑架案翻案
[ 作者:新华网 | 转贴自:新华网 | 点击数:8637 | 更新时间:2015-5-30 | 文章录入: ]

新华网福州5月29日电(记者郑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9日上午在福州依法公开宣判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非法拘禁再审一案,依法撤销原判中关于绑架罪的部分,原审被告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不构成绑架罪,不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依法维持原判中关于非法拘禁罪的部分。

1996年4月,福建福清发生一起绑架案,11岁的唐某被人绑架后遭杀害,公安机关侦查认定黄兴、林立峰、陈夏影3人为犯罪嫌疑人。

1998年11月,福州中级法院以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黄兴、林立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追缴非法所得;以绑架罪判处陈夏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一审判决作出后,黄兴等3人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级法院,福建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两次将案件发回重审。2006年,福建省高级法院第三次二审,维持了原判。黄兴等3人及其近亲属对绑架案提出申诉,2008年,林立峰在狱中病亡。今年2月,福建省高级法院依法决定对该案立案再审。

福建高级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缺乏与原判认定的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杀害被害人事实相关联的客观性证据,3名被告人所作的有罪供述真实性不能确认,原判认定黄兴、陈夏影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原判认定的其他证据亦缺乏相应的证明力,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明体系。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纠正。

福建省高院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中关于非法拘禁罪的部分,即黄兴、林立峰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撤销原审判决关于绑架罪的部分:即关于原审被告人黄兴、林立峰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撤销关于原审被告人陈夏影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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