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的前身是中山县人民检察署和石岐市人民检察署,始建于1954年,“文革”期间被撤销。1978年7月,重建中山县人民检察院。1984 年2月,因中山撤县建市,改称中山市人民检察院。1988年5月,随着中山市升为地级市,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升格为地级市检察院。目前,市院内设政治处、反贪局以及13个部门、1个直属机构,下设第一、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市区院分别下设12个部门和1个直属机构(均为正科级)。全市检察干警共(350)名,其中市院(152)名。 重建以来尤其是近10年来,中山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大力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大要案,不断强化诉讼监督,切实加强队伍建设,为维护中山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共有19个内设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助市检察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起草审核院文稿,打印文件,起草印发检察信息、机要文电,编发内部刊物;联络人大代表,督办领导批办事项;负责秘书事务、检务公开、检察统计、档案管理、机要密码管理和保密工作。
(二)政治处 政治处同时是市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院干部人事管理和劳资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检察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检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和协调工会、共青团、妇女、体协等群团组织工作;管理全市检察官的等级,协助市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检察机关机构、编制;指导全市检察机关人事和劳资管理、人事制度改革、主诉和主办检察官的管理,以及市区检察院领导班子的建设。
(三)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1、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程序审查,及时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2、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有关检察业务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3、对检察办案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法律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4、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定和会议材料归档工作; 5、对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 6、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案件管理中心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与监督工作,推进检察业务工作的信息化与规范化建设;负责统一受理、分配、送达案件,统一赃证款物管理,对相关案件的程序流转进行跟踪监督;负责纳入管理范围的案件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掌握各项业务的工作运行情况,为领导决定提供参考;负责办理律师阅卷查询、群众咨询等事务。
(五)侦查监督科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办理应当由本院承办的审查逮捕案件;审批延长羁押期限;参与专项斗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责侦查监督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细则、规定。
(六)公诉科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工作及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工作;承办应当由本院审查起诉、抗诉的案件,出庭履行职务,并对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负责公诉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细则、规定。
(七)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研究分析全市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特点、规律,提出预防对策;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宣传;研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计划、规划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内设综合科、侦查一科、侦查二科。
(八)综合科 负责局文秘、档案工作,组织协调局重大活动;掌握、分析全市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指导全市范围内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交办、督办、提办案件;负责对有关单位,部门移交反贪局查办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并提请领导审批后分流处理。
(九)侦查一科 负责立案侦查全市副处级以上干部及上级交办的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款物等犯罪案件,以及市检察院决定提办的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
(十)侦查二科 承办市纪委、省检察院和市委等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以及市直机关、国有企业干部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私分国有资产等案件。接受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协助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在中山境内开展侦查、取证、追赃及缉捕案犯等工作;承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涉案潜逃、脱逃人员的备案、通缉、布控工作,组织追逃行动。
(十一)反渎职侵权局 负责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工作;立案侦查全市处级以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和省检察院交办的案件;制定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十二)监所检察科 负责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监管活动的执法监督工作;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员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案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受理被监管改造人员及其亲属的申诉控告;制定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十三)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对民事经济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对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提请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并对法院民事经济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经济案件中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制定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十四)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 接受公民和单位贪污贿赂罪案的举报;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组织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举报宣传工作。负责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和刑事赔偿辛勤工作的业务指导;受理来信、接待来访;做好信访综合分析和信息反馈;依法查处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和督办查报结果;受理、复查不服区检察院处理、复查的申诉案件和不服法院刑事判决的申诉案件;受理、处理公民提出的刑事赔偿信件及对刑事赔偿有异议的申请复议案件;办理区检察院控申部门的请示和提请抗诉的案件。
(十五)职务犯罪预防科 负责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和综合治理工作;研究、分析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对策;协同有关系统和行业的职能部门开展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根据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细则、规定。
(十六)法律政策研究室 负责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对检察工作适用法律问题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收集管理图书资料,编辑检察工作应用法律、法规、文件,编写检察工作年鉴和检察志;负责检察委员会、市检察官协会日常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管理工作、专家咨询委员联络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法律政策研究和执法大检查工作。
(十七)检察技术科 负责编制全市检察技术工作发展规划,制定检察机关物证技术、视听技术、信息技术工作细则,建立电子物证、法医、文检、痕迹、司法会计、视听、通讯、电脑等技术门类的工作制度;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工作;管理市检察院司法鉴定、视听资料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八)行政装备科 负责编制和落实全市检察机关统管经费和装备的年度计划,负责市检察院经费的申请、核算、管理和装备物资的购置、管理,负责市检察院赃款赃物的管理;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审计和赃款赃物的监督;指导全市检察机关交通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管理和财务工作;负责全院的后勤保障和机关行政管理。
(十九)监察室 负责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对全市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承办受理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按管理权限进行查处,受理检察人员不服处分的申诉;制定全市检察机关廉政建设制度,组织开展廉政纪律教育和执法执纪大检查活动。
(二十)司法警察支队 负责本院直接查办案件的警务保障工作;负责保护现场,执行传唤、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它强制措施;负责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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