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饶某系死者饶某某与被告刘某次养女,2010年12月初,死者饶某某因车祸身故,肇事方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约20余万元(已除去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赔款)。如何分配饶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原告饶某与被告刘某发生分歧,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饶某将养母刘某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得该死亡赔偿金的三分之一。
【分歧】
在审判过程中,对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以及如何分配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死者的遗产,应由死者近亲属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在一定范围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死亡赔偿金是对于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原始权利。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而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对于权利能力已经消灭的死者而言,不存在可以填补的利益损失,也不存在针对死亡受害人的死亡赔偿。此时需要填补的利益损失,乃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产生是以受害人遭受侵权而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为前提的,是死者近亲属的一种原始权利,这一权利并非从死者让渡而来。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由侵权人支付的,它在公民死亡时并不存在。因此,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2、关于死亡赔偿金纠纷案件的审理。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案件是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首先是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其次是该类案件涉及当事人众多且各方当事人关系亲密,特别是对于相对弱势的一方。他们不仅要经受失去亲人的痛苦,又要遭受亲人对簿公堂的苦楚,死亡赔偿金分配的公平与否对其今后的生活乃至生存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对此类案件应妥善处理。具体到本案,刘某系死者饶某的妻子,年龄也比较大,饶某的死亡对其心理创伤相对来讲是更大的。死亡赔偿金分配时应适当倾向于刘某,这也充分体现了法的人文关怀精神和我国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具体而言,对本案中20余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先按共同共有平均分割,然后再从其他人分得的数额中剔除一部分给付刘某。
3、关于审理死亡赔偿金纠纷案件的建议。根据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日益多发的趋势,笔者认为需要制定专门针对死亡赔偿金分配的司法解释,从立法上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以及分配原则,以便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处理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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