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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管新增29项处罚权 执法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广州城管新增29项处罚权 执法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 作者:法制日报 | 转贴自:中国法院网 | 点击数:2148 | 更新时间:2011-10-11 | 文章录入: ]
新《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10月9日开始实施。

  《细则》不仅使广州城管行政处罚权从203项增至232项,新增了户外广告管理、燃气管理、井盖设施、乡村违法建设四大方面城管执法范围,而且对于占道经营、超时施工等责令改正后又实施的情况,认定为不同时段发生的新违法行为,城管执法可以发现一次处罚一次,整治效果将有望更为有效。

  从1999年开始,广州市赋予了城管执法64项行政处罚权。之后,经过不断调整,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已上升到203项。在新《细则》中,8个部门、12个方面共计232项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更加清晰。《细则》在第十四条还做了开放性规定,为日后扩大城管综合执法范围预留了空间。

  《细则》体现了多处创新:

  针对进入建筑物查处违法行为但当事人拒不合作等情况,《细则》规定,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应提请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广州市城管执法局方面对此表示,今后不只在强拆阶段,就是在查处阶段遇到阻拦,城管都可以给公安机关发函要求协助。

  针对执法中常常遇到的反复违法的问题,《细则》规定,原行为经城管执法人员处理后在法律上已经“终结”,再次实施的违法行为应认定为新的违法行为。

  “在城管执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违法行为人经城管执法队员处理并责令改正后又实施的情况。此项规定,有望对乱摆卖、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进行更有效的整治,城管执法机关发现一次就可以处罚一次。”广州市法制办副主任林琦对《法制日报》记者解释道。

  《细则》还创设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物品的“封存”制度。即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乱摆卖时,“对登记保存或者扣押的工具和物品当场难以清点的,可以直接封存入证据箱(袋)等证据收集容器予以保存或者扣押。”

  由于不少流动商贩在实际执罚过程中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不承认违法事实,《细则》针对“送达难”问题规定,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应当正确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如果地址信息不准确、变更却未及时告知、拒绝签收等,导致当事人逾期或未能收到执法文书,将视为送达。(邓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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