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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谈民间借贷等五类敏感案件审理原则         
畅谈民间借贷等五类敏感案件审理原则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法制网 | 点击数:2771 | 更新时间:2012-2-29 | 文章录入: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专访时说,今年以来,浙江省各级法院始终关注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和动向,及时沟通涉案重大情况,确保上下信息畅通,形成司法合力,按照中央确定的“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深化能动司法,民本司法,不断提高服务大局的审判水平。

  当前,各级法院正密切关注4条资金链问题:第一,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链问题;第二,民间借贷和担保的资金链问题;第三,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按揭者的资金链问题;第四,一些地方政府债务的资金链问题。并重点把握好5类涉案纠纷的审理:

  一是涉案中小微企业的差异化处置问题。不加区别的帮扶,效果可能适得其反。“能活的”依法帮扶,“当死的”有序退出。一方面要积极帮扶有市场有前景的涉案中小微企业调解纠纷、维持生产、渡过难关,依法保障有订单和用工较多的企业的有效生产力,防止因司法不当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引导可淘汰的中小微企业走市场化破产的道路,尤其是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落后企业本该退出市场,要积极探索简易的破产办法,倒逼经济转型升级、消除泡沫,尽可能依法实现有效资产的重整和再分配。

  二是农民工、职工的欠薪涉案纠纷。近年来,省高院每年岁末年初都要下发通知,依法防范和处置企业拖欠工资纠纷。各地法院积极行动有效应对,依法保护涉案职工群体的生计和合法权益,做到了早预警、早建议、早协调,防止矛盾积聚、激化,审判执行都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年还要依法惩治新入刑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对典型案件要加强司法宣传。

  三是民间借贷的涉案纠纷。民间借贷既涉及企业也涉及民生,还关系一方稳定,司法政策性很强。全省法院要加大司法合力,温州等地涉案众多的法院,更要紧紧依靠当地党政协调,依法妥善处置面广量大、民事刑事交叉等涉案问题,稳妥把握不违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犯罪等的界限,依法正确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关于民间借贷合法与不违法问题,不违法的范围要比合法大,因为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不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可以认定合同为有效。这与合同合法之间至少有两个大的空间地带,一个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另一个是法律有倡导性规定而非禁止性规定的情形。这两种情形可以认定为不违法,但不能认定为合法。

  要勇于先行、善于开拓,为全省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拓展新对策,总结新经验,共同维护好各地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要紧跟我省新一轮的金融改革,依法支持地方的金融创新举措,推进民间借贷、民间资本的阳光运作、规范运作,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今年,我们一方面要认真探索总结浙江法院民间借贷纠纷的审判实践经验,另一方面要为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积极提出修改建议,供最高法院参考。

  四是各地重点工程的强制拆迁等涉案纠纷。这实际上是一个司法介入社会公共利益与民众个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和谐两者之间如何依法兼顾、适度平衡的难题。去年国务院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一律需经法院的司法审查。对此,法院的主流意见是实行“裁执分离”的强制拆迁模式,即原则上法院只对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具体的强制执行仍主要由行政机关负责实施。但是,由于相关的司法解释近期仍难以下达,各地强制拆迁的问题又等不起、绕不过。尤其是随着地市县级党政换届已经结束,新一轮重点项目开工和推进力度将会明显加大,由此带来的强制拆迁矛盾纠纷可能多发。对此全省法院还是要把握“严格司法审查标准、多适用听证程序、尽量促成自行履行”的原则,依靠当地党政,审慎做好强制拆迁的司法审查和执行工作,兼顾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保护与推进各地重点工程、城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守住人的生命价值高于财产价值的底线,谨防极端事件、恶性事故。

  五是房地产调控之下的涉案纠纷。要密切关注房地产商和购房按揭者由于资金链问题,可能引发的纠纷和社会动荡。高中院要认真研究房地产调控政策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及时统一裁判尺度。随着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继续坚挺,楼市价格可能进一步走低,房屋买卖违约纠纷可能明显增多,杭州等地已出现类似“房闹”这样的群体性事件苗头。对此,各级法院要依据个案不同的实际情况,在尊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司法原则下,依靠当地党政妥善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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