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溜冰猝死 溜冰场是否担责?         
溜冰猝死 溜冰场是否担责?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点击数:3042 | 更新时间:2012-7-17 | 文章录入: ]

(通讯员 卢柱平)少年在溜冰场溜冰时突然倒地猝死,其父母将溜冰场经营者告上法庭,索赔51万余元。南海法院一审判决经营者按损失的10%补偿其父母,向其赔偿1.6万元。记者昨日从南海法院获悉,佛山中院二审驳回死者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7月7晚,16岁的川籍少年小虎(化名)与朋友小勇(化名)来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某溜冰场溜冰。2130分许,小虎在溜冰过程中突然倒地昏迷,同伴小勇见小虎双眼紧闭,一摸鼻子还有一些气息,赶紧向溜冰场的工作人员求助,大家合力将其抬出场外。由于现场附近的门诊部没有医生,经拨打120急救电话,南海狮山华立医院派出救护车于2214分许赶到现场。医生进行了现场抢救并将小虎送到医院继续抢救,但因抢救无效,医院于23时宣告小虎临床死亡,死因是猝死。

事发后,公安机关对小勇及溜冰场相关工作人员作了询问笔录。小勇反映,读书时曾听到小虎妈妈说他不能参加剧烈运动,但具体原因不清楚;在溜冰场没有和他人发生争执打架的事。

小虎的父母认为儿子死亡是因为溜冰场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遂将其个体经营者黎某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合共51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被告黎某则辩称其对小虎之死不存在任何过错,也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南海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应否对小虎的死亡承担责任。现有证据反映,案发当时被告经营的溜冰场一切正常,原告称小虎系被人撞倒没有依据。经华立医院诊断,小虎属于猝死。在医学上,猝死是由于死者自身身体原因导致器官衰竭而突然死亡,从事高强度的运动是引发猝死的一个重要原因,这和证人小勇反映曾听说小虎不宜从事剧烈运动相互印证。小虎倒地后,被告的管理人员协助其朋友将其抬出场外,在送往附近的门诊部未果后,又协助联系医院派出救护车救助。综上,被告没有对小虎实施侵权行为,在小虎发病后能协助救治,已尽到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但是小虎作为被告经营的溜冰场的消费者,其消费行为给被告带来了收益,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分担原告的部分损失。

最终,法院核定原告的损失合共16万元,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被告分担原告10%的损失即1.6万元。小虎父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佛山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娱乐场所经营者在遇到类似本案的事件之时,应积极采取提供人身保护、必要救助、通知医院及报警、通知其家人亲友等,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经营者没有过错,则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是,场所经营人通过经营场所而盈利,消费者为其带来利益(虽然获利可能并不多),在利益的天平出现倾斜时,获利的人应适当给予受损一方以帮助、补偿。因此,在判决时可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实际获利情况及支付能力进行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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