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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六年工抵一套房 半途离职折返房款         
打六年工抵一套房 半途离职折返房款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南海法院网 | 点击数:4547 | 更新时间:2012-8-5 | 文章录入: ]

(通讯员 卢柱平、徐伟灿)为了吸引人才,公司专为员工买了一套房供其使用,六年合同期满还可转为该员工所有。但3年后双方因绩效奖和社保问题发生纠纷,员工选择离职,公司遂起诉要求员工返还房屋。在一审判决员工向公司折返房款22万余元后,公司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昨日,记者从南海法院获悉,双方已在二审达成调解协议。

案情:公司筑巢引凤,员工半途离职

谭先生是佛山禅城人,20071月,他到苏州市某科技公司应聘。由于谭先生是名牌大学毕业,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为了吸引人才为公司长期服务,公司向谭先生开出了优厚的薪酬条件。最终,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公司聘请谭先生担任产品研发工程师一职,合同期限为6年,谭先生在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一切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公司所有,谭先生享有署名权。为鼓励谭先生工作,除了每月10日前支付工资5000元(含税)外,公司另外出资为谭先生在南海桂城购买一套商品房供其使用,谭先生需将该房产一切相关的手续证照交由公司保管,且在合同期限内无权出卖此房。合同期满,如未发生协议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该房屋归谭先生所有。如在合同期限内离职,谭先生要在离职之日起30天内无条件返还该住房。

签订协议后,公司很快就依约出资为谭先生在南海桂城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于20077月登记于谭先生的妻子名下。

然而,好景不长,在工作了三年之后,双方开始发生矛盾。原来,双方在协议中还约定,在公司工作期间开发的所有新产品,该产品上市第一年净利润的5%作为谭先生的绩效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结束,每年年终,公司视谭先生工作业绩给予适当的奖金作为鼓励。此外,双方还口头约定公司支付谭先生社保费,由其自行回佛山购买。但谭先生认为公司没有足额发放绩效奖、也没有支付其购买社会保险的费用,于是从2010年春节起就没有回公司上班。

公司则认为谭先生擅自离职,违反了劳动纪律,且早在2007年购买房产时就将房产登记于其妻子名下,相关证照也没有交回公司。经多次协商无果,公司遂将谭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房屋。南海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了涉案房屋的登记所有人即谭先生的妻子作为案件的共同被告,查封了涉案房屋。

判决:双方均有过错,员工折返房款

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州某科技公司与谭先生签订的协议兼具劳动合同和一般民事合同的性质,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书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均有过错。一方面,公司在庭审过程中主张已足额支付了谭先生绩效奖,且提供了奖励金的签收材料,但未能举证证明绩效奖的计算依据和核算过程,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法院认定该公司未向谭先生足额支付绩效奖。另,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均承认口头约定由公司向谭先生支付购买社保的费用,由谭先生自行购买。但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未能反映已实际支付了购保的相关费用,故法院认定公司未按约定向谭先生支付购买社会保险的相关费用。故公司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而另一方面,谭先生将讼争房屋登记于其妻子名下,且未按《协议书》的约定将购买房产的一切相关手续证照交由公司保管,故法院认定谭先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亦存在过错。

鉴于房屋已实际登记于谭先生妻子名下,结合协议的具体约定和双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的过错,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讼争房产继续登记于谭先生妻子的名下,谭先生根据其在公司工作不足合同期的时间占协议约定合同期的比例,向公司返还房款。协议约定合同期限为6年,而谭先生在该公司的工作时间约3年,其离职时离合同期满尚有3年,双方在庭审过程中一致确认讼争房屋的价值为45万元,故法院酌定谭先生及其妻子应返还该公司的房款为225000元。

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后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调解协议,按照一审判决的金额,由谭先生及其妻子分期支付予公司。

法官说法:合同双方都有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官指出,当下,不少企业为留住或激励本企业的优秀人才不惜重金奖励员工。很多公司企业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奖励员工后,就自以为可以牢牢“控制”该员工,对合同约定的一些细节性的义务也没有认真全面履行,从而成为一种导致员工离职的“离心力”。同样,一些员工对于企业的奖励,认为该奖励已经“到手”就属于自己,可随意处分,殊不知这是附条件的合同,不依约履行义务日后仍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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