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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之浅见         
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之浅见
[ 作者:李统才 | 转贴自:http://www.chinacourt.org | 点击数:3766 | 更新时间:2005-1-18 | 文章录入: ]
 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比以往有大幅度的增长。因此,正确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多数索赔人求偿心理迫切,且带有感情色彩;多数当事人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贫乏;肇事车辆手续不全,未投保,车主没有赔偿能力,其中以三轮摩托车、农用车辆居多;肇事司机、车主多居住在外地。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出现的这些新问题、新特点,只有采取相应的对策才能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公正地审理此类案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在事故中遭受不幸的受害者及时得到赔偿。笔者在实践过程中,妥善地审结了一些较为典型的案件,现结合这些案件的审理,谈几点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加强诉讼指导  合理主张权利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律知识贫乏。因此,只有对文化素质不高、诉讼能力不强的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指导,帮助他们全面了解自身的诉讼权利,了解有关诉讼中举证、质证、辩论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努力使他们能够正确、充分行使好自身的诉讼权利,才能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院的司法为民。

    如林烈城诉朱长文一案,交通事故致原告无语言表达能力,无劳动能力,只有部分生活自理能力。原告起诉到法院时,其家属情绪非常激动,而且不合理的费用提得太高,要求被告赔偿170455元。但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却没有提及。面对这种情况,笔者作为法官耐心地为他们讲解有关的法律知识,做通他们的思想工作,取得了他们的信任。接着耐心地为他们作指导,提醒其依法申请鉴定,变更部分赔偿项目,使诉讼请求趋于合理。被告看到原告合理的请求,再也没有提异议,只是说自己经济困难。后来,经过笔者的耐心说服教育,双方达成了由被告赔偿原告121300元的调解协议,被告至今也已支付了91300元的赔偿款。

    二、简化程序  先行调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大多数受害者因遭受身体和精神的痛苦,在交警处理过程中,肇事方又没有积极地理赔,导致求偿心理迫切,且带有感情色彩。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第十四条规定对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案件需先行调解。因此,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尽量简化程序,减少当事人诉累。对当事人一方有调解意愿的,要先行调解,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努力促使当事人化解矛盾,定纷止争。

    在审理郑允杰诉郑凯州一案中,笔者从交警了解到,原、被告在交警处理中,双方因责任、赔偿问题发生过冲突,产生了很大的矛盾。笔者按原告提供的电话通知被告到庭后,便耐心地对被告进行细致的教育工作,说服了被告,使被告表示同意调解。于是,笔者便当即通知原告到庭。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也于当天付清了全部赔款。

    三、采取措施  保障权益  

    《安全法》施行后,交警部门再不能责令事故当事人缴纳保证金。而且,《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即对扣留事故车辆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因此,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如果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便能够有效防止事故责任人转移财产,保护合法权益免遭损害,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如笔者审理的刘楚贤诉林木溪一案中。原告起诉到法院后,笔者便接到交警部门的反映,车主居住在外地,有待交警放车后逃债的迹象。于是笔者遂提醒原告必须立即申请保全措施,并依申请对肇事车辆予以查封扣押。促使被告主动与原告协商,并在法院的主持下赔偿了原告13.31万元,彻底地解决了双方的纠纷。 

    四、引入社会力量  协助法院调解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实践证明,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引入社会力量协助法院调解,对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是行之有效的方式。

    如笔者审理的郑克创诉郑喜进一案,原、被告均属困难户,四壁萧然。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支付6600元后,再也无力支付原告的医疗费用。不过,起诉到法院后,双方都有房亲跟来说情。笔者注意到,原、被告是隔壁村,说情的房亲基本都与对方认识。因此,笔者便邀请被告方与原告有特定关系的房亲协助做调解工作。终于,双方于2004年12月7日达成了调解协议。

    总之,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必须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尽心尽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能调则调,调判结合,调解不成再判决的原则,通过庭前、庭中和庭后全方位的调解工作,切实做到案了事了,诉息人和。

(作者单位: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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