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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约定”应受法律保护         
“婚后约定”应受法律保护
[ 作者:何向东 | 转贴自:http://www.chinacourt.org | 点击数:3656 | 更新时间:2005-2-18 | 文章录入: ]
日前,新婚不久的李小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公证处,要求公证人员为她和老公的“婚后约定”进行公证:如果老公在外边“包二奶”,一是离婚,二是把老公名下的房产划归自己所有。但公证处未受理这起特殊的公证。

    这样的“婚后约定”虽然是宝安区公证处第一次,但就全国范围来说,已经多次见诸报端,而结果无一例外的是被公证处拒绝。新婚对老公不放心,与老公来个“婚后约定”,只不过是想让公证处作个证,可公证处却不愿介入。这样的事多了,我就想对有这样想法的新娘说:离了公证处,照治花心郎,根本不必用咱的热脸去贴人家的冷屁股。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在李小姐与老公的“婚后约定”中,事实上只是明确了双方应当遵守这项法定义务,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于这样的约定的签订,双方如果违背了忠诚义务,导致了离婚,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在婚姻法中同样是可以找到规定的。虽然说,在婚姻法中把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限制在“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但这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当事人不可以自己约定“赔偿范围”。李小姐与老公把违背忠诚义务的情形限制在“包二奶”,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这样的由双方意思自治而得来的合同条款应当是有法律效力的。

    对于忠诚义务来说,法律的规定是一种倡导性规定,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而李小姐与老公的“婚后约定”恰恰是将忠诚义务通过双方的合同约定而具体化了,其目的就是使忠诚义务具有可行性。可以说,这样的“婚后约定”就是法律条款的具体化,它使操作性不强的法律具有了可行性。

    既然“婚后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又具有可行性,这些规定如果是李小姐和老公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受法律保护。对此,2003年初,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婚外情而引发的“夫妻不忠赔偿案”。法院判令违反“忠诚协议”的男方赔偿女方25万元。而在该案中,当事人所签订的“忠诚协议”就与李小姐和老公的“婚后约定”内容十分相似。而更要指出的是,这样通过“婚后约定”打赢的官司全国已经出现过数起。

    既然公证处对这样的“婚后约定”不公证,也能打赢官司,法院也支持,作为“婚后约定”的当事人何必多此一举的去公证呢?如果当事人对此还放心不下,公证处又不给公证,我觉得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去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一下律师见证,这种办法兴许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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