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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被冒领 银行审核不严担责         
存款被冒领 银行审核不严担责
[ 作者:罗周新 | 转贴自:http://www.chinacourt.org | 点击数:3302 | 更新时间:2005-3-9 | 文章录入: ]
因银行职员一时疏忽,未注意“亿”与“忆”的差别,近5万元存款被冒领的储户黄亿才将银行告上法庭,索要近五万元的赔偿。近期,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银行赔偿原告黄亿才5千多元。

    2002年5月初,原告黄亿才在被告中国农行宜丰支行下属某分理处,以“黄亿才”之名开设活期存款帐户进行储蓄,并约定取款方式为凭折支取。同年5月22日,原告黄亿才发现其存折被盗,即到开户分理处查询存款情况,被告知其存款已先后于5月17日、18日分两次共支取4.77万元,仅剩下5元余额。事后,原告黄亿才获得取款人两次取款时填写的取款凭证,发现取款人两次均将“黄亿才”写成了“黄忆才”。黄亿才认为被告工作人员未尽到注意义务,才导致其存款被他人冒领,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双方几经协商未果。

    2004年4月底,原告黄亿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农行宜丰支行赔偿损失4.77万元。被告则认为其工作人员依凭存折支取的约定进行操作,没有不当之处,是原告自己保管存款折不善造成存款被冒领,责任应全由原告自负。

    法院认为,原告到被告下属分理处开设帐户并存款,双方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储户存款安全受法律保护,原告办理的是活期凭折支取储蓄,亦未加密码,因自己对存折保管不善造成存款被他人冒领,原告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冒领人将黄亿才的“亿”写成“忆”,而被告的柜台操作人员没有尽到认真审核的职责,在主观上有疏忽,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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