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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月底执行:肇事者赔偿金翻番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月底执行:肇事者赔偿金翻番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新快报 | 点击数:4042 | 更新时间:2005-5-30 | 文章录入: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月底执行:肇事者赔偿金翻番
    
    今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月底执行
    
    新快报讯(记者 牟晓翼 实习生 任文岭 通讯员 王肃沁)广东省公安厅近日公布了《广东省200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今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6年5月29日零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适用本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据悉,2004年5月,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首次将赔偿基数从“人均消费性支出”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由10年增加到20年,赔偿的基本公式为“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赔偿年限”,这样一来,即便忽略误工、医药等费用不算,赔偿金额也比2003年增加一倍多。
    
    据介绍,以广州市为例,200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627元,比去年的12380.40元增加了近1300元。仅此一项变化,肇事者将多支付26000余元的赔偿。广东省交警部门人士介绍,与200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相比较,今年的标准除个别项目外,普遍略有提高。赔偿惩罚的不断提高,将有助于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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