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当事人不服各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判的民事、行政上诉案件;刑事自诉、刑事公诉的上诉、抗诉案件;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
(二)上诉人必须在一审法院判决、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提供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若在期限最后一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可直接到立案庭立案窗口办理。
(三)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人必须在上诉期限内按照一审法院《上诉须知》的规定交纳上诉费。交费后将交费凭证复印件和上诉状一并提交原审法院。
(四)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的,应在提交上诉状同时向原审法院或直接向本院立案窗口二审立案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须附相关证据并注明联系电话和《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本院经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将决定书按《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的地址送达。当事人超过上诉期提出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超过法定上诉期限提起上诉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受理费,或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二审受理费未获批准后仍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的,由本院立案庭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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