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请再审(申诉)案件范围
1、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二审判决、裁定的;2、不服各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区人民法院复查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仍不服,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申诉)的;3、领导、领导机关或本院领导批示须由本院复查的;4、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申请再审案件。
(二)申请再审(申诉)必须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损害赔偿、刑事案件的申诉期限依照法律规定)。
(三)申请再审(申诉)人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再审申请(申诉)书(应为原件);
2、原一、二审法院的裁判文书和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清晰的复印件);
3、新的事实证据材料等(清晰的复印件);
(四)不属本院复查受理范围的案件。
1、正在审理的案件;2、未经原审法院复查过的案件;3、经本院复查驳回的案件;4、未起诉到法院的非诉案件;5、超过法定申请再审(申诉)期限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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