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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签合同,明显失公平         
如此签合同,明显失公平
[ 作者:洪映辉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5814 | 更新时间:2011-6-16 | 文章录入: ]

   今年的4月份,南海的钟先生看中某个楼盘的一套房子,想进一步确定下来,售楼部的售楼小姐告诉钟先生要先签订《认购合同书》并出示了一份《认购合同书》,该《认购合同书》第二条是这样约定的:“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购房者)必须在十四天内到销售中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首期款和办理银行按揭等相关手续,如乙方逾期未能办理以上手续,则作乙方自动放弃处理,甲方(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并将以上认购单位重新出售,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钟先生看到该条款后要求售楼小姐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售楼小姐当场拒绝,声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被告公司财产不能随便给外人看,只有在签订了认购书并交纳一万元定金之后才能给看,钟先生无奈签订了《认购合同书》并交纳了一万元之后,售楼小姐才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给钟先生,本来按照《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也没什么,空白的地方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但是在售楼小姐给的这一份《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空白的地方已经由开发商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思刻成印章该在合同上,所有协商的条款已经被开发商单方选定,售楼小姐告诉钟先生,这格式合同已经在房管局备过案,不可能应其要求而更改,并被告知,如果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那开发商就要没收一万元的定金,并对钟先生认购的房子重新作出处理,钟先生多次找到售楼部的人要求更改合同,但均没有结果。

 

    事实上,开发商的这种做法明显违背了合同的公平原则,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首先,在购房者未签订认购书和交纳定金之前,购房者没法看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很多条款并非双方协商一致。其次,认购书中约定,如购房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就有权没收定金并处理房子,但关键《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开发商提供的,合同也没有协商的余地,如果反过来,合同是由购房者提供,开发商不肯签订合同,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这种约定是显示公平的。再次,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订约定金,因为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相关链接:《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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