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能否兼得生父遗产?-----『佛山律师工作室』
网站首页 | 法律资讯 | 佛山新闻 | 高院文件 | 合同范本 | 法律服务 | 法律顾问 | 部门信息 | 损害赔偿 | 诉讼须知 | 
  您现在的位置: 佛山律师工作室 >> 婚姻家庭 >> 正文
佛山注册律师,擅长公司法务、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建筑房产、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担保纠纷、劳务纠纷等领域。
执业机构: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18024919588
委托专用:13724978228
律所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五路南纺大厦首层
热门文章
· 民间借贷的各种类型[4386]
· 物权登记不能对抗实际不动…[3920]
· 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构成条…[4456]
· 房屋未过户是否影响离婚协…[3837]
· 福建高院再审为19年前绑架…[9092]
推荐文章
· 请刑辩律师到底有没有作用…[5296]
· 企业法律风险全面检视[16109]
· 法律顾问制度在公司治理中…[24135]
· 小企业追债技巧[17325]
· 以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12973]
相关文章
· 没有相关文章
养子能否兼得生父遗产?         
养子能否兼得生父遗产?
[ 作者:王永东 | 转贴自:中国法院网 | 点击数:4977 | 更新时间:2012-2-11 | 文章录入: ]
【案情】

    况刚于1956年出生,当其3岁时,由于父母无力抚养,其父况炳南和母遂将其送与无生育能力的周昆夫妇收养。2011年况炳南病逝,留有祖屋瓦房6间,况刚的大哥况健遂将瓦房6间等遗产分给了况刚的五个哥哥,况刚向况健等5人提出,自己也是况炳南的亲生儿子,也有权继承遗产,但遭拒绝,况刚遂起诉要求和五个哥哥共同继承遗产。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况刚被收养后,即与亲生父母脱离父子、母子关系,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也就不能参与继承,应驳回况刚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况刚被收养后,仍与亲生父母有血亲关系,应参与继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收养是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法律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基本上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我国收养法对此也做了相同的规定。也就是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在相互之间也就不能互相继承遗产。本案中况刚既被送养,他与生父母之间就没有了父母子女关系,况刚也就不能继承生父的遗产了。因此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江西高安市人民法院)

上一篇文章: 该案遗产分割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下一篇文章: 夫妻共同债务对内对外效力的区别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