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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须知         
起诉须知
[ 作者:佛山中级人民法院 | 转贴自:http://www.fszjfy.gov.cn | 点击数:9238 | 更新时间:2004-10-7 | 文章录入: ]

(一)、起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本院一审案件受理的范围,并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即是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原告应携带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本院立案窗口起诉;原告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办理授权委托书,本院辖区外的当事人委托诉讼的应由公证处作公证;由律师代理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3、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的基本情况要明确、具体,且是实际存在的,已死亡的自然人或已注销的法人不能作为当事人;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需要明确请求法院解决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现状等。

5、提交符合本院《起诉状样式》规定的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二)、举证要求:

1、当事人起诉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商业登记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机关或事业单位应提交机关或事业法人组织代码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还须提供其金融许可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证据的复印件。

(2)、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确认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4)、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2、外国、港澳台当事人提交法院的诉讼材料需要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的主要有:

(1)用于认定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国籍身份资格证件。包括护照、居民身份证、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的复印件(原告在起诉时提供)。

(2)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的文书,一般指授权委托书。

(3)合议庭认为需要办理证明手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诉讼证据,一般包括境外证人的证言、当事人的案情陈述、书证(如合同书、物权凭证、债权文书等)、国外有关政府机关登记的文件(如医院的出生证、结婚证、被继承人死亡证等)。

(4)当事人表达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书。包括离婚意见书、放弃继承遗产声明等。

3、书证与物证均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应当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不能提交原件的应作书面说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公证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翻译的中文译本。

4、当事人应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

(三)当事人应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如经济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并附理由和相关证据。逾期不交或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未被批准超过期限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七日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对不属本院受理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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